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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農機生產。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農機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全省農機監理法規、規章、標準、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和論證工作;負責制定全省農機生產目標、計劃、措施;承擔農機事故統計,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組織農機生產檢查、考核;總結、推廣、表彰農機生產的先進經驗和典型。
二、負責全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監督管理;負責全省農機監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協助相關部門、單位間的關系;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注冊登記,號牌的核發、換發、補發,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發證、換證、補證;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技術檢驗、變更、轉移、抵押、注銷登記;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號牌、證件制作計劃的申報,表、冊、卡等農機監理業務用品的監制。
三、負責農機監理員、考試員的培訓、考試、審核、審批和定期審驗;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理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考試證、農機監理胸章;制定全省農機事故處理預案;參與重、特大農機事故調查、處理;通報重、特大農機事故。
四、負責制定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編印考試資料、試卷;監督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試卷閱評。
五、負責全省農機監理技術裝備方案,組織推廣農機監理所需的儀器、設施和設備;組織農機監理項目申報、實施、檢查。
六、負責查處違反農業機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七、組織檢查全省農機監理系統收費和財務情況。
八、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報表、資料。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