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國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很快,并呈現出多樣性,如農民技術協會、農產品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等,..." />
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國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很快,并呈現出多樣性,如農民技術協會、農產品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等,這些組織在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增加農民收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由于這些組織在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發展模式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上具有不同特點,有的已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范。
因此,《農民合作社法》只調整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中的一種,即農民合作社,只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才是農民合作社,因此農民合作社是從事經營活動并且要爭取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作經濟實體,那些只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農民技術協會、農產品行業協會等不屬于農民合作社,不是《農民合作社法》的調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