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林牧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參與制定本區農林牧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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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林牧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參與制定本區農林牧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2、指導農林牧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林地、水域使用權合理流轉工作;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指導農機化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監理工作。
3、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現代化、產業化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農林牧漁業用地使用規劃;指導農林牧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的合理配置;預測并發布全區農林牧漁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林牧漁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4、指導農林牧漁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林牧漁業和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農田改造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林牧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5、貫徹農林牧漁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的方針政策;指導農林牧漁業科研成果和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與管理;實施科教興農戰略,配合做好農林牧漁業科技人才、農民教育、農林牧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對農林牧漁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本行業協會、學會開展工作。
6、執行主管產業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各產業產品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監督管理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全區動植物對內檢疫、防疫和獸醫管理、獸藥以及種子、種苗、農藥、化肥等質量的抽查、執法監督管理;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牽頭制定突發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監測、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7、負責農林牧漁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評估、統計與管理,審核并監督農林牧漁資源的使用;牽頭組織全區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封山育林等林業生態環境建設和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流域森林生態系統、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和管理。
8、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政策和法規、規章制度;負責制定森林防火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目標責任制的執行及組織考核;指導和檢查、監督森林防火工作;擬訂森林火災處置預案,協調指揮森林火災撲救;建設和管理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系統;牽頭組織全區的義務植樹活動和指導全區花卉生產工作。
9、指導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陸生瀕危物種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負責森林資源管理與保護,負責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額計劃,依法監督憑證采伐(狩獵)、運輸、經營加工木竹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負責林地、林木權屬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負責保護除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指導濕地保護和監督有關公約的履行。
10、負責漁業管理、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漁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養殖病害防治體系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防災減災與搶險救助工作。
11、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依法審批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調運檢疫許可、獸藥經營許可、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等有關農林牧漁業的行政許可。
12、協助做好農林牧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林牧漁業招商引資和內聯工作。
13、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