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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第七屆遼寧沈陽農業博覽會
沈陽農業展覽會承辦單位有沈陽市人民政府和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制定《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行政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開的信息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本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需要獲得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沈陽政務公開信息網(www.zwgk.shenyang.gov.cn)或本部門網站(網址)上查閱,還可以在全市各查詢點進行現場查閱。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按照《政府公開信息編寫規范》的規定,分類和編排信息。
二、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的信息
1、公開的范圍。本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編制說明》。
2、公開形式。本部門主要通過中國沈陽政務公開信息網或本部門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網址為http://www.zwgk.shenyang.gov.cn;或登錄本部門網站,網址為(網址)。
同時,本機關還將采用以下輔助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觸摸屏、戶外LED大屏幕等公共媒體公開政府信息,制作相關印刷品公開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以本部門名義發布及本部門作為主辦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政府公開信息,自發布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方式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部門提供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應向本部門提出申請。
1、公開的范圍。除本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2、受理機構。本部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監察處。
辦公地址:沈陽市市府大路260號
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晚5點
聯系電話:024-23768211
傳真號碼:024-23768211
郵政編碼:110013
電子郵箱:wyh@shenyang.gov.cn
3、申請的提出。
(1)向本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的,應填寫《沈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該表復制有效,可在受理機關領取,也可以在本部門網站和中國沈陽政務公開信息網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申請,由本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本機關受理通過互聯網提交的申請。
申請人在中國沈陽政務公開信息網上填寫《申請表》并提交。
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信息盡量描述詳盡、明確,如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本部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4、申請的受理。本部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后,將核對申請人的身份,并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屬于本部門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部門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部門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示的,本部門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示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示分別申請。
單項申請受理時限從登記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具體答復方式: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內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直接答復所申請的公開內容。
2、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于本部門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發生的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及市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監督與投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電話舉報或投訴。
投訴電話:024-23768211,傳真號碼:024-23768211,通信地址:沈陽市市府大路260號,郵政編碼:110013。接待投訴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晚5點,法定節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向沈陽市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舉報。監督電話:83961556。接待投訴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晚5點,法定節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指南》將適時更新。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省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承擔完善我省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省農業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的相關工作。
(二)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三)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健全省農業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外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六)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宜農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八)貫徹執行國家農業機械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省農業機械發展規劃,引導農業機械結構調整;負責已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統計等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劃和調控辦法并組織實施;保障駐軍、國家重點項目等糧油供應。
(十)承辦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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