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鼓勵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近年來各地探索農業規模經營,取得寶貴經驗和明顯成效。但少數地方因指導思想上的偏差,在推進規模經營中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源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認識誤區:一是認為家庭經營不適合規模農業、現代農業,貿然以企業化模式代替家庭經營。二是認為土地集中越大越好,有了規模就一定會有效益,沒有把握好勞動生產率與土地生產率的平衡。三是認為規模經營就是土地大集中,忽視了規模經營的其他實現路徑。必須加以厘清。
規模經營不是要否定家庭經營
三中全會指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
的改革開放始于農村,而標志性的事件是安徽鳳陽小崗村“大包干”(家庭聯產承包經營)。
在農業轉型的新時期,過度分散的小農經濟暴露出一些與現代化農業不相適應的方面,因而出現否定小崗家庭經營模式的思潮。一些地方、一些主體,在實施農業規模經營時,把家庭經營制度作為落后的東西加以改變。
有的種田大戶,租種了上萬畝的耕地,成立若干個生產隊,雇請上百人的生產能手來管理,類似于大集體生產模式。一些工商資本下鄉,興辦農業基地,習慣性拋棄家庭承包經營,采取企業化經營模式,雇請若干經理、田管員來種田,按月發工資。
大集體模式種田,早已被證明缺乏效率。相關龍頭企業在實踐中也很快發現,用管“車間”的辦法管“田野”行不通。農業不同工業,勞動監管太難,工作效率和質量難以量化考核。
我國農村改革的實踐證明,分戶聯產承包經營是有績效的農業生產制度安排。看發達國家,從歐美到日韓,農業仍以家庭經營為主。這說明,家庭是農業經營有效主體。家庭經營既能適應傳統農業,也能適應現代農業。
所以,我們今天所提倡的規模經營,是在堅持家庭主體地位基礎上的。今年中央一號文件還首次提出要發展家庭農場。三中全會也提到了家庭農場。家庭農場,其實質還是家庭經營,是升級版家庭經營。
解決小農經營存在的問題,不是要取消家庭經營,而是要通過土地流轉,適度擴大家庭承包經營規模,以及發展社會化服務組織,解決一家一戶解決不了或解決起來不經濟的問題。資本下鄉應把重點放在社會化服務上,發揮“統”的作用,公司+農戶,為家庭經營搞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規模經營不是越大越好
規模帶來規模效益,但并不是規模越大越好,實踐證明,土地經營規模超過一定限度,反而會帶來效益下降。
筆者在大冶、陽新走訪種糧大戶,他們的體會是,在當前情況上,一個家庭兩個勞動力,種田規模200畝至300畝為。這種規模能做到精耕細作,提高產量;另一方面可以減少雇傭勞力,降低成本,出現極端天氣時,也便于搶收搶種。種田要想獲得高產,不能完全依靠機械,還要人、機結合,精細化管理。如果種田規模太大,就得依靠雇工。現在請工成本高,并且農業生產勞動效果難以檢測,當農業生產以自家勞力為主轉為以雇工為主之后,單位土地的產量和收益就會下降。
有人會反證說,美國的家庭農場種幾萬畝地都有效益。須知他們土地成本低,種地有高額補貼,土地粗放經營仍能賺到錢。他們農業生產完全依靠機械,廣種薄收,只講勞動生產效率,不追求土地產出率。而當前湖北農村土地流轉年租金一般在每畝400元以上,如果種植利潤低了,就會出現虧損。
強調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度,還因為特殊的國情。人多地少是的基本國情,我們不能簡單效仿美國的大規模土地集中經營模式。不能因為一哄而上的土地集中,造成農村人口的流民化。
規模經營不是單一的土地集中
三中全會指出,“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不是無的放矢。
不能把農業規模經營,簡單地、狹義地理解為土地集中式的規模經營。要知道,農業規模經營有多種實現途徑。農業集約化生產、社會化服務和產業化經營,也是規模經營。
服務帶動型規模經營。目前很多農村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在非農行業就業,但他們又舍不得放棄家里的土地,于是產生委托種田新模式。農戶把全程或部分的農業生產環節,委托給合作社、大戶管理。或者農戶只種一季,把冬閑田季節性地流轉給合作社、大戶經營。這種委托模式,較好解決了分散承包與集約經營的矛盾,實質是一種社會化服務的統分結合的新型規模經營。
產業聯結型規模經營。龍頭企業建基地帶農戶的產業化經營,也是一種重要的規模經營形式。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社+基地+農戶”模式,形成產業一條龍,企業、合作社與農戶之間既分工又協作,利益聯結在一起。這種“貿、工、農”一體化的產業聯結,提高了分散家庭經營的外部規模化水平。龍頭通過訂單農業,聯結千家萬戶,促進了產業的規模化發展。
發展農業規模經營應結合各地發展階段、資源稟賦和農民意愿,因地制宜選擇適當的規模經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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